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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微表格:仲裁知识点

2013/06/2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字体:  打印

为了方便备战2013初级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特征 范围 原则 仲裁协议 仲裁裁决 
自愿协商
自愿选择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和应当由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不能申请仲裁) 自愿原则
公平合理原则
独立仲裁原则
一裁终局原则 
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的无效,总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力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仲裁不公开进行,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调解,调解书和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有效,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纠错 责任编辑: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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