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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信息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内容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务处理
(1)设置的会计科目
设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投资收益”等科目。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取得
企业取得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所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入账金额。
企业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注意:
第一,如为债券投资,取得时的处理与持有至到期投资一致。
第二,如为权益工具,除交易费用的处理计入初始金额外,其他与交易性金融资产一致。
(3)企业在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期间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应当作为投资收益进行会计处理。
注意:
第一,如为权益工具,被投资单位宣告派发现金股利,确认投资收益,与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理一致。
第二,如为债券投资,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利息收入,与持有至到期投资处理一致。
(4)在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应当作为其他综合收益,计入所有者权益,不构成当期利润。
(5)资产负债表日,确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将应减记的金额作为资产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同时直接冲减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随后会计期间内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事项有关的,应当在原己确认的减值损失范围内转回,同时调整资产减值损失或所有者权益。
注意:
第一,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发生持续性下跌,应确认发生了减值;
第二,减值的一般会计处理为,按确认的减值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第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将原计入资本公积的累计损失金额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如果减值因素消失,公允价值回升,应在已确认的减值损失范围内转回,属于债券投资减值转回的计入当期损益,属于权益工具减值转回的计入资本公积。
(6)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出售
企业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将取得的价款与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投资损益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将原计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由资本公积转为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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