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工伤保险
(一)工伤保险的涵义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职业工作中或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遇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能够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和工伤保险基金
1.工伤保险费的缴纳: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差别。
2.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3.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三)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了解)
(四)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如: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等。
注意: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一般不超过12个月。
2.伤残待遇:如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3.遗属待遇: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五)工伤保险费用支付途径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了解9项
2.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掌握3项
①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②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③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特别规定
1.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上限与下限:
上限不超过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下限不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同基本养老保险费)
2.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3.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