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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关税税收优惠

2014/02/08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字体:  打印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练习题,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关税税收优惠

  1.《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中规定的减免税,称为法定性减免税。主要有下列情形:

  (1)一票货物关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或者消费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

  (3)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5)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可以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6)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可以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海关可以酌情减免税:

  (1)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到损坏或者损失的;

  (2)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3)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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