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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个税纳税申报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糖 2019/01/31 12:06:03 字体:

时间总是不等人的,距离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仅剩100天了,且2019年初级教材变动较大,备考更要趁早!本文内容是《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个税征收管理,是全新知识点,各位学员应重点学习呀!

2019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个税纳税申报

【知识点】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1.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提示1】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预扣或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提示2】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提示3】纳税人应当凭纳税人识别号实名办税。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包括下列情形:

①在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六万元;

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六万元;

③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的。

纳税人需要退税的,应当办理汇算清缴,申报退税。申报退税应当提供本人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4)取得境外所得;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3.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记忆小贴士】注意综合所得中四个项目专项附加扣除的时间的不同。

4.暂不能确定纳税人为居民个人或者非居民个人的,应当按照非居民个人缴纳税款,年度终了确定纳税人为居民个人的,按照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5.对年收入超过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数额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税务机关不得采取定期定额、事先核定应税所得率等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6.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7.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不予办理退税:

(1)纳税申报或者提供的汇算清缴信息,经税务机关核实为虚假信息,并拒不改正的;

(2)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申报退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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