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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考试考点《经济法基础》:劳动合同的订立(5.6)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5/06 14:51:42 字体: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进入冲刺阶段,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正保会计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的无纸化模拟考试系统移动试题班课程。另外,正保会计网校特地整理了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初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1.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要求。

  (1)劳动者需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用人单位有用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义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二)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三)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1.书面形式。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口头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四)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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