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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时的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符合随时通知解除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符谷提前3 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7)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
经济补偿,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来计算具体金额,并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
(1)关于补偿年限的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3 6 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 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
(2)关于补偿基数的计算标准。
①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②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③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 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 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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