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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基础》:劳动合同约定条款(5.6)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5/06 14:23:03 字体: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进入冲刺阶段,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正保会计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的无纸化模拟考试系统移动试题班课程。另外,正保会计网校特地整理了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初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劳动合同约定条款

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
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不得约定 【注意1】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
【注意2】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约定工资的80%”;“最低工资标准”
不满3个月
3个月以上,不满1年 不得超过1个月
1年以上,不满3年 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 不得超过6个月
无固定期限
服务期 单位出钱培训且有凭证
服务期长合同顺延
违约赔偿以培训费为限并扣除已履行服务期比例
劳动者原因解除合同照赔
单位原因解除合同不赔
保密协议及
竞业限制
可以约定,但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
无效 在签订时“必须有补偿条款”否则就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该协议当然无效
失效 在条款有效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再支付补偿金,或用人单位未按期支付补偿金,“经劳动者催要后仍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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