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31 苹果版本:8.7.31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初级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基础》:诉讼时效期间(5.8)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5/08 16:13:59 字体:

  对诉讼时效期间的一点理解

  20年是保护时效,是最长的诉讼时效。具体地说,应该这样理解:

  如果权利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并不知道或者不应该知道,则应该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2年内提起普通诉讼。但是,如果提起诉讼时,权利被侵害的时间已经超过20年,则法院不会受理(即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举例说明:

  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权利侵害发生在1991年1月1日,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期间:

  (1)如果乙公司于2001年1月1日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则应当在2001年1月1日~2002年12月31日2年的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将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权利。

  (2)如果乙公司于2012年1月1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当天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遭到拒绝,于是第2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超过了20年的保护时效(1991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人民法院不予以保护。

  (3)如果乙公司于2010年12月1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当天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遭到拒绝,于2011年4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超过了20年的保护时效(1991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人民法院不予以保护。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进入冲刺阶段,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正保会计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的无纸化模拟考试系统移动试题班课程。另外,正保会计网校特地整理了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初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