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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6项:核定、调整税额;责令缴纳,加收滞纳金;责令提供纳税担保;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阻止出境。
1.核定、调整应纳税额
核定税额情形——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注意多选题)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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