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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金融资产主要包括库存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贷款、垫款、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及衍生金融资产等。企业应当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风险管理要求,将取得的金融资产分类核算。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内容
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如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务处理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应设置的会计科目
为了反映和监督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取得、收取现金股利或利息、出售等情况,企业应当设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等科目进行核算。
1.“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核算企业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企业持有的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也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核算。该科目借方登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取得成本、资产负债表日其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余额的差额等;贷方登记资产负债表日其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余额的差额,以及企业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结转的成本和公允价值变动。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类别和品种,分别设置“成本”、“公允价值变动”等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2.“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核算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等的公允价值变动而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该科目借方登记资产负债比日企业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余额的差额;贷方登记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等的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余额的差额。
3.“投资收益”科目核算企业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等的期间内取得的投资收益以及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等实现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该科目借方登记企业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等发生的投资损失,贷方登记企业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等的期间内取得的投资收益以及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等实现的投资收益。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取得
1.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入账金额。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在债务清偿的金额。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以市场交易价格为基础加以确定。
2.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所支付价款中包含了已宣告但尚未发现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的,应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不构成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初始入账金额。
3.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所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应当在发生时作为投资收益进行会计处理。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4.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照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照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利息”或“应收股利”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
(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持有
1.企业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对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应当确认为应收项目,并计入投资收益,借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贷记“投资收益”。
2.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出售
1.企业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出售时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投资损益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将原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由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为投资收益。
2.企业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按照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变动”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将原计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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