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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级职称知识点《经济法基础》:第三章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2/25 18:13:21 字体: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初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表一、支付结算的办理要求

分类
三票一卡
结算方式
出票日期

1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小写无效,银行不受理
2)日期的中文大写方法:汉语规律,数字构成,防止涂改
 
签章

1)单位、银行:单位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名章
2)个人:本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更改

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
其他记载事项,记载人可以更改,但要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伪造与变造
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表二、银行结算账户

开立
核准制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验资、增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
生效日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注意】限制付款,不限制收款
 
变更

更改名称(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5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其他内容发生变更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
 
撤销

【注意1】同时拥有多个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下,最后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注意2】对按规定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基本户
使用范围
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只能开一个)
开户资格

1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2)异地常设机构(非临时机构)
3)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4)非个人
 
一般户
使用范围

1)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2)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
 
专用户
使用规定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预算单位零余额户
使用规定

1)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2)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
3)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临时户
使用规定

1)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
2)可以支取现金
3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注意】此知识点主要围绕各账户的使用范围及规定进行考核,重点关注是否可以存取现金

表三、银行卡

分类
是否可以透支
信用卡
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贷记卡、准贷记卡
借记卡
信息载体
磁条卡、芯片卡
使用对象
单位卡和个人卡
币种
人民币卡、外币卡
贷记卡

1)先消费后还款
2)免息还款期:最长60
最低还款额: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注意】二者只能享受其一
3)按月计收复利
 
准贷记卡

1)发卡银行要求缴存备用金,备用金不足支付时,在信用额度内透支
2)透支期限为60
3)按月计收单利
 
单位人民币卡

1)资金一律从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存入销货收入
2)销户时,资金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3)可以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
 

收单业务手续费
 
特殊行业

1.25%(餐饮、宾馆、娱乐、珠宝金饰、工艺美术品、房地产及汽车销售)
【记忆提示】高富帅的标准
 
一般行业
0.78%
民生类行业
0.38%
公益类
按服务成本

表四、预付卡

 
记名卡
不记名卡
区分标准
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
不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
单张限额
5000
1000
挂失
可挂失
不可挂失
赎回
购卡后3个月可赎回
不可赎回
有效期

不得低于3
提供身份证
需要
一次性购买1万元以上需要
使用信用卡购买及充值
×
×
转账购买
单位:一次性购买5000元以上
个人:一次性购买50000元以上
转账充值
一次性充值5000元以上
使用规定
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现
发卡机构的资金管理
发卡机构必须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预付资金,不得挪用、挤占

表五、结算方式

汇兑
汇款回单
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
收账通知
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撤汇
汇出银行尚未汇出
退汇

汇出银行已经汇出
1)收款人拒收,银行立即办理退汇(明确表示)
2)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银行应主动办理退汇(未明确表示)
 
托收承付
适用范围
主体限制
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内容限制
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金额限制
每笔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为1000元)
使用规定
托收

必须签有购销合同,并注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
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
 
承付

1)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
2 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
【注意】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将款项主动划给收款人
 
停办托收
收款人
对同一付款人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银行暂停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
付款人
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银行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国内信用证
特点
不可撤销不可转让
适用范围
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程序

1)受理时,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
2)有效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3)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付款,不足支付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
 
委托收款

表六、票据的一般规定

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注意】结合具体票据去理解
票据权利
付款请求权
票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可以行使
追索权
票载收款人、最后被背书人、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可以行使
取得票据权利

一般情况: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特殊情况: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注意】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失票救济

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注意】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权利的时效

1)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
2)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
3)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4)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5)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注意1】票据权利丧失但仍然享有民事权利
【注意2】第(4)、(5)种情况所指的追索权,不包括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表七、汇票、本票与支票

银行汇票
出票
申请人或者收款人有一方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现金银行汇票

【注意1】必须记载事项共计七项,与本票和支票进行区分。本票无付款人名称,支票无收款人名称
【注意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实际结算金额

1)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银行不予受理,该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2)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提示付款

出票之日起“1个月
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
 
商业汇票
出票
必须记载事项共计七项;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付款
付款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提示付款期限
自汇票到期日起10
付款责任
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贴现
计算

贴现利息=票面金额×贴现率×贴现期/360
贴限期: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
【注意】承兑人在异地的,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其他
贴现到期不获付款,贴现银行可从贴现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
本票
出票
必须记载事项共计六项:无付款人名称;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付款
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支票
出票
必须记载事项共计六项:无收款人名称;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授权补记事项:(1)金额;(2)收款人名称
【注意】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签发要求: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罚则: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付款
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
防伪
图案
现金支票梅花;汇票兰花;转账支票;本票菊花
措施
安全线2010版汇票、非清分机本票新加入的防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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