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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资源税概念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3/03 14:21:17 字体: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初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资源税概念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资源税的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提示1】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的企业不是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提示2】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征税范围:7类

  (1)原油,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提示】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一是固体盐,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二是液体盐)。

  资源税的计算

  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资源税的课税数量

  (一)资源税课税数量确定的一般规定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产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资源税课税数量确定的特殊规定

  1.课税数量的折算

  2.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3.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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