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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级职称知识点《经济法基础》:房地产的抵押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3/05 11:16:21 字体: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初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抵押期间

  (1)土地增值税

  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2)契税

  土地、房屋权属的抵押,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2.抵押期满后,以房地产抵债

  (1)土地增值税

  对于以房地产抵债而发生房地产权属转让的,应列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契税

  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视同发生权属转移,承受人应当缴纳契税。

  (3)营业税

  如果纳税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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