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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级职称知识点《经济法基础》:房地产的自用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3/05 10:57:06 字体: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初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营业税

  纳税人自建自用房屋的行为不纳税。

  2.房产税

  (1)单位:用于生产经营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2)个人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居民住房),免征房产税。

  【解释1】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应照章征税。

  【解释2】为了抑制房价过快增长和房产投机行为,从2012年1月起,我国在上海、重庆两地进行了房产税改革。

  3.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者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相关链接】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者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应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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