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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级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基础》:增值税进项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3/25 11:17:54 字体: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初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以下情况增值税的进项税不得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前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前述5种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应税劳务除外),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6)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是,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将专用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计算抵扣;

  (7)进口货物,在海关计算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额(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时,不得抵扣发生在中国境外的各种税金(包括销项税额);

  (8)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进项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9)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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