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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基础》:仲裁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3/26 11:49:53 字体: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初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不能提请仲裁的: 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行政争议

  不适用于仲裁法:劳动争议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仲裁基本原则:自愿原则 合理合法原则 独立仲裁  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委员会:不实行地域和级别管辖;法律、贸易专家不少于2/3.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口头无效。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效力

  一方请求法院,一方请求仲裁,由法院裁定。

  对仲裁效力有异议的,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仲裁开庭不公开,特殊情况除外。

  仲裁按多数仲裁员意见,不能形成多数,按首席仲裁员意见作出。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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