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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答疑精华:仲裁的特征与原则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8/13 10:36:42 字体:

  试题内容: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仲裁特征的是( )。

  A.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B.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判

  C.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D.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D属于仲裁的基本原则,不属于仲裁特征。

初级会计职称答疑精华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初级会计职称:仲裁的特征与原则

  问题详细内容:

  1、仲裁的基本原则和特征分别是什么呢,怎么判别?

  2、A不是特征里的自愿原则吗?

  答疑老师回复:

  仲裁具有三个要素或者特征:

  (1)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的组织,不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对经济纠纷案件没有强制管辖权。

  (3)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仲裁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

  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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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www.fawtography.com),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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