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31 苹果版本:8.7.31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答疑精华: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8/14 09:28:37 字体: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经济法基础》第二章“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初级会计职称: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问题详细内容:

  病假期间与病假工资待遇是怎样计算的?

  答疑老师回复:

  1、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首先应当按《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先确定医疗期,即: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2、病假期间也就是医疗期的工资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按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如下:

工龄 支付标准工资的比例
不满2年 60%
满2年不满4年 70%
满4年不满6年 80%
满6年不满8年 90%
满8年及8年以上 100%

   祝您学习愉快!

·2016初级会计职称辅导报名免费咨询>>
·2016初级会计职称不同人群报考方案>>

·2016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答疑精华汇总>>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www.fawtography.com),不得转载!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