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经济法基础》第七章“纳税申报期限”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
问题详细内容: 纳税人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所有税种都是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还是各税种有所不同呢,请老师帮忙归纳一下,谢谢! 答疑老师回复: 营业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个人所得税一般一个月为一个纳税期,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 契税与土地增值税分别在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十日、七日申报缴纳; 资源税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限,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缴纳。 老师归纳的是一般情况,祝您学习愉快! |
·2016初级会计职称辅导报名免费咨询>> |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www.fawtography.com),不得转载!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