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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答疑精华:纳税申报期限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8/24 09:52:05 字体: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经济法基础》第七章“纳税申报期限”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初级会计职称:纳税申报期限

  问题详细内容:

  纳税人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所有税种都是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还是各税种有所不同呢,请老师帮忙归纳一下,谢谢!

  答疑老师回复:

  营业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个人所得税一般一个月为一个纳税期,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

  契税与土地增值税分别在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十日、七日申报缴纳;

  资源税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限,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缴纳。

  老师归纳的是一般情况,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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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www.fawtography.com),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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