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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算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 | ||||
开立 | 核准制 | (1)基本存款账户;(2)临时存款账户(验资、增资除外);(3)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4)QFII专用存款账户 | ||
生效日 |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注意】限制付款,不限制收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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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 | 更改名称→5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2个工作日向人行支行备案 其他内容发生变更→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2个工作日向人行支行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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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 | 法定情形:(1)开户单位驾鹤西游;(2)迁址+变更开户银行 【注意1】拥有多个银行结算账户的,最后撤销基本存款账户 【注意2】强制撤销的情形下,存款人应自银行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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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户 | 使用范围 | 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只能开一个) | ||
开户资格 | (1)“团级”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2)外地“常设”机构(非临时机构) (3)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4)非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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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户 | 使用范围 | (1)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2)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没有数量限制,但须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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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户 | 使用规定 |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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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单位零余额户 | 使用规定 | (1)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2)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 (3)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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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户 | 证明文件 | 除“设立临时机构”、“境外在境内从事临时经营”、“武警临时任务”和“注册验资”外,开立临时存款账户须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 ||
使用规定 | (1)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2)可以支取现金但验资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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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此知识点主要围绕各账户的使用范围及规定进行考核,重点关注是否可以存取现金 | ||||
罚则 | 非经营性 | 任何违规 | 1000元 | |
经营性 | 变更违规 | 1000元 | ||
伪造、变造开户登记证;开立、撤销违规 | 1万以上3万以下 | |||
使用违规 | 5000以上3万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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