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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的形式和分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12/30 15:39:11 字体:

凡心所向,素履所往,生如逆旅,一苇以航。

关于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法的形式和分类的知识点,你掌握了多少?

(一)法的形式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的形式和分类

形式

制定机关

注意要点

名称规律

宪法 全国人大 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 全国人大——基本法律
及其常委会——非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者决定,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法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条例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省;省会、特区、设区的市(1+3) ××地方××条例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 规章在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办法
××条例实施细则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地方××办法
效力排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提示】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

【注意】全国性的法律除列于基本法附件者外,不得在特别行政区实施。

(二)适用法的效力原则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宪法至上原则、法律高于法规原则、法规高于规章原则、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原则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举例:《民法通则》——一般法

《合同法》——特别法

3.新法优于旧法

4.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的变通规定优先

5.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不一致——能自己解决自己解决,自己解决不了找爹解决

(1)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行政法规:国务院裁决

(3)法律与行政法规不一致: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4)地方性法规、规章

①同一机关制定的:制定机关裁决

②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不一致:国务院裁决

③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提请人大常委会裁决

(三)法的分类

划分标准

法的分类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创法成不成)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内三个小子根本太普通) 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内容很诚实) 实体法和程序法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小三长特别一般) 一般法和特别法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划分(祖国) 国际法和国内法
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目的是为了开公司) 公法和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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