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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行政复议范围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12/30 16:54:27 字体:

凡心所向,素履所往,生如逆旅,一苇以航。

关于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仲裁裁决的知识点,你掌握了多少?

特点——保护公民权、限制行政权

【案例】甲市A县地税局认定XYZ房地产公司逃避缴纳土地增值税款5万元,责令其补交税款及滞纳金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XYZ公司认为处罚过重,则其可以向甲市地税局或A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其中:XYZ公司为行政复议“申请人”

A县地税局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甲市地税局为被申请人的“上级机关——行政复议机关”

A县人民政府为“有行政复议权的其他机关”

行政复议范围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11项)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注意1】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但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注意2】可以“一并”申请附带审查的仅限于各种“规定”,不包括国务院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2.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理解】外部行为可议,内部行为不可议,但可以依据《公务员法》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理解】行政机关并未行使行政权,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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