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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考试重点:支付结算概述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2/10 13:42:26 字体:

2017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是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根据以往的情况来看,年均分值15分左右,各种题型均可出现,这章知识点难度虽然不大,但记忆点多,需要各位考生能够记住。

考情分析:《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概述方面的知识点属于中频考点,各种题型都考过,但分值不高。要求熟悉“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包括的内容;伪造和变造的区别;票据和结算凭证的规范写法。

概念 1.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2.银行(含城乡信用合作社)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3.我国的支付体系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为核心,银行业金融机构行内支付系统为基础,票据支付系统、银行卡支付系统、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为重要组成部分的支付清算网络体系;以人民银行为核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主体,支付清算组织为补充的支付服务组织体系和以安全高效为目标的支付结算监督管理体系。
4.人民银行现代支付系统:
系统:大额实时支付、小额批量支付和全国支票影像系统;
辅助系统:清算账户管理、支付管理信息系统。
工具 三票一卡
   
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汇票)、本票和支票
银行卡(小额支付中占主导地位
结算方式
   
汇兑(和三票在大额支付中占主导地位)、托收承付(使用量很少)和委托收款
我国已形成以票据和银行卡为主体,以电子支付(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为发展方向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体系。
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3.银行不垫款原则。
基本要求 1.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2.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注意】(1)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2)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3)“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4.签章:(1)单位、银行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2个章)(2)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1个章)
5.填写规范:
(1)收款人名称:全称或规范简称;(2)出票日期:中文、大写。
实际日期 票据日期
月为“壹”、“贰”和“壹拾”的 前加“零”
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
日为“拾壹”至“拾玖” 前加“壹”
记忆小贴士:为防止变造出票日期,一位变二位,二位变三位。月:1.2.10+零;日:1-9;10、20、30+零;11-19+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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