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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四章考试重点:征税范围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2/15 11:38:50 字体: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是初级经济法中的重中之重。初级经济法“七雄争霸”本章为王,持续5年的“增营内战”以增值税的全面胜利宣告结束,虽有善后事宜,亦无伤大雅。

征税范围(★★★)(2017年调整)

【大纲要求】掌握

征收范围:在我国境内“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学习提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营改增”后并入增值税征税范围的项目。

(一)销售或者进口货物

1.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

2.有偿: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注意1】加工、修理的对象为有形动产。

【注意2】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交通运输服务

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

【注意1】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属于“陆路运输服务”。

【注意2】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现代服务——租赁服务税目。

【理解】实质重于形式:程租、期租、湿租是连人带交通工具一起租,实质是提供运输服务;干租、光租是只租交通工具不带人,实质是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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