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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五章考试重点:征收管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2/16 16:17:00 字体: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五章所得税法律制度常年占据税法部分的三分天下。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并称税法双雄,本就为难度大的税种,且教材涉及内容十分广泛,考生们须将备考复习重心放在基础知识上。

【大纲要求】了解

(一)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 登记注册地
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 有场所,有联系——机构场所所在地
有两个以上场所——经批准选择其主要场所汇总缴纳
没场所或有场所但没联系——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二)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1.一般情况

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特殊情况

(1)开业当年,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以实际经营期为个纳税年度;

(2)依法清算,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三)纳税申报

1.分月或分季预缴

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2.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或应退税款。

3.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4.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考情分析: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五章内容调整不大,仅因“增、营”全面合并导致个人所得税某些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有所变化。本章备考复习务求二税并重,而不能仅仅侧重于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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