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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归纳总结:个人住房问题

2013/08/22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字体:  打印

  为了方便备战2013初级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税种 购买 居住 出租 销 售
普通住房 非普通住房
不满5年 满5年 不满5年 满5年
营业税 不征 不征 3%减半 5%全额征 5%全额征 5%差额征
个税 不征 不征 10%征 20%所得税 唯一房免 20%所得额 唯一房免
房产税 不征 不征 4% 不征
契税 征税 不征(销售时,由购买方缴纳)
土地增值税 不征/免征

【案例】周某2012年拥有3套普通住房(A、B、C),2012年8月,出售A套住房,成交价格为70万元,A住房是2007年7月份购入的;B套住房用于自己居住;C套住房用于出租,每月收取租金1万元;又以100万元价格购置了一套新住房,已知契税的税率为3%。房产税税率:从租计征的12%,从价计征的1.2%。

【解析】(1)周某出售A住房(居住满5年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不是唯一住房,所以要按照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征收房产税(房产税是拥有房产期间征税);不缴纳契税(契税由承受房屋权属的一方缴纳);不缴纳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土地、房屋权属的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

(2)用于居住的B套住房,不缴纳税款。(3)用于出租的C套住房,由于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所以不缴纳土地增值税和契税,按照租赁业缴纳营业税,有税收优惠3%减半征税,个人所得税也有优惠税率10%,房产税按照4%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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