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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的小伙伴们,今天学习初级会计了吗,每天巩固一个知识点,一天向前迈进一步,我相信未来的你自己,一定会感激现在努力的你,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初级会计中《经济法基础》的法的形式相关知识点,赶快学起来吧。
我国法的主要形式
形式 | 制定机关 | 备注 | 表现形式 |
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根本大法,最高法律效力 | |
法律 | 全国人大(制定修改基本法律)及其常务委员会(基本法以外的法律) | 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 **法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 | **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注意】还包括设区的市 | ||
自治法规和单行条例 | 自治区(州)(县)人大 | ||
特别行政区的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特别行政区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 ||
规章 |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地方规章—地方人民政府 | **办法 | |
国际条约 | 属于国际法而不属于囯内法的范畴 |
【提示1】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书只是一种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提示2】判断法的表现形式时,注意使用“关键词判断法”,其中“**实施细则”属于那种形式要注意其特殊的判断方法,例如: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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