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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科目的知识点比较杂比较碎,考前突击是无法备考的,所以考生要在平时坚持学习,时常复习时常回顾并进行总结。正保会计网校教学老师为大家总结了《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的相关内容,快来学习吧!
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
1.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除外。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3. 可书面也可口头申请。
4.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5.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6.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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