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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背书效力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吃瓜少女 2019/02/25 10:16:39 字体:

2018年初级会计考试的通过人数68万人,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的报名人数为403.6万人,2018年的初级会计考试的通过率为16.85%,看到这组数据,小伙伴们是不是感觉心凉了一截,不要担心,每天按部就班的看书做题,我相信你们一定是初级考场上最靓的崽,你们也一定会成为众多分子中的一员,新的一年不要丧,越努力,越幸运!

正保会计网校的老师们给大家整理的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经济法基础》的背书效力的相关知识点,让我们一起学习吧。

每日知识点2

背书效力

1.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2.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3.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具体来说,第一背书人为票据收款人,最后持票人为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中间的背书人为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

例如:我发了月饼给我丈母娘----给了小舅子----给了他的老丈母娘。我是第一背书人,是收月饼的人,小舅子的老丈母娘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是最后持票人,小舅子是中间的背书人,他是(老丈母娘,也就是他母亲)前手的被背书人。 

(五)背书特别规定

图片1

【提示】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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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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