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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保会计网校的老师们给大家整理的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经济法基础》的民事诉讼的诉讼管辖的相关知识点,让我们一起学习吧。
民事诉讼的诉讼管辖:
【温故知新】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1.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
2. 级别管辖:
(1)概念: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 地域管辖:
(1)概念:按照地域标准也即按照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
①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②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提示1】原告住所地院管辖: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或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提示2】被告(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其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3)特殊地域管辖(特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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