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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吃瓜少女 2019/07/26 18:24:06 字体: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每天向前迈进一步,就会距离成功更进一步,每天学习一个知识点,你就距离拿到初级职业资格证又进一步啦!下面是《经济法基础》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相关知识点,赶快学习一下吧

1.生产应税消费品

(1)直接对外销售,于“销售时”纳税。

(2)移送使用

①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时“不纳税”,待生产的最终应税消费品销售时纳税。

②用于其他方面(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视同销售,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2.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用途税务处理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所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3. 进口应税消费品

单位和个人进口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

4. 零售应税消费品

(1)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注意1】金银首饰仅限于金、银以及金基、银基合金首饰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不包括镀金首饰和包金首饰。

【注意2】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生产环节不再缴纳。

【注意3】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一起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注意4】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2)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超豪华小汽车。

(3)批发环节“加征”消费税:卷烟。

①“批发”环节“加征”: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零售单位”的,要再征一道消费税。

【注意】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其他烟草批发企业的,不缴纳消费税。

②税率: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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