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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资源税计税依据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吃瓜少女 2019/08/28 19:30:41 字体: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进入到预习阶段,考生看书做题的同时,也不要忘记对知识点进行复习。随着时间变长,记忆也会逐渐弱化,多次重复学习,有利于加深理解。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核心知识点,2020年考试教材及大纲暂未公布,请考生们参考复习。

资源税计税依据

1. 销售额

(1)一般情况下销售额的确定同增值税。

(2)征税对象为“原矿”的:

①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

②将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煤炭销售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

(3)征税对象为“精矿”的:

①纳税人开采并销售原矿的,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②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矿加工为精矿销售的,按“精矿”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4)金矿。

金矿征税对象为标准金锭,纳税人销售金原矿、金精矿的,比照上述规定换算为金锭的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换算公式:

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换算比

2. 销售数量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数量”为销售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移送使用时的“自用数量”为销售数量。

【注意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注意2】纳税人将其开采的矿产品原矿自用于连续生产精矿产品,无法提供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原矿为征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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