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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关税的纳税人与课税对象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吃瓜少女 2019/08/28 19:53:00 字体: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进入到预习阶段,考生看书做题的同时,也不要忘记对知识点进行复习。随着时间变长,记忆也会逐渐弱化,多次重复学习,有利于加深理解。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核心知识点,2020年考试教材及大纲暂未公布,请考生们参考复习。

关税的纳税人与课税对象

1. 关税是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2. 关税的纳税人

(1)贸易性商品的纳税人

贸易性商品的纳税人是经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具体包括:

①外贸进出口公司;

②工贸或农贸结合的进出口公司;

③其他经批准经营进出口商品的企业。

(2)物品的纳税人

物品的纳税人包括:

①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的“持有人”;

②各种运输工具上服务人员入境时携带自用物品的“持有人”;

③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入境个人物品的“所有人”;

④个人邮递物品的“收件人”。

3. 关税的课税对象是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凡准许进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应由海关征收进口关税或出口关税。对从境外采购进口的原产于中国境内的货物,也应按规定征收进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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