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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进入到预习阶段,考生看书做题的同时,也不要忘记对知识点进行复习。随着时间变长,记忆也会逐渐弱化,多次重复学习,有利于加深理解。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核心知识点,2020年考试教材及大纲暂未公布,请考生们参考复习。
税务行政复议
必经复议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征税行为 | 税收实体法的构成要素 | 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 ||
税款征收 方式 | 征收税款(查账、查定、查验、定期定额)、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 | |||
加收滞纳金 | ||||
计划单列市 | 国家税务总局 | |||
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 | 所属税务局 | |||
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 | 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 | |||
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 | 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 |||
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 | 继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 |||
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 | 对加处罚款不服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 | ||
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 |||
听证 | (1)重大、复杂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 (2)听证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除外) (3)听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听证主持人由行政复议机构指定 | |||
撤回申请 | (1)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撤回,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 (2)撤回后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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