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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吃瓜少女 2019/08/29 17:30:49 字体: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进入到预习阶段,考生看书做题的同时,也不要忘记对知识点进行复习。随着时间变长,记忆也会逐渐弱化,多次重复学习,有利于加深理解。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核心知识点,2020年考试教材及大纲暂未公布,请考生们参考复习。

税务行政复议

必经复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征税行为税收实体法的构成要素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税款征收
方式
征收税款(查账、查定、查验、定期定额)、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
加收滞纳金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所属税务局
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继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对加处罚款不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
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听证(1)重大、复杂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
(2)听证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除外)
(3)听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听证主持人由行政复议机构指定
撤回申请(1)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撤回,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
(2)撤回后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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