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补开规定如下:
1.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现开票有误,可以在开票月份和下一个纳税期限内进行补开。
2. 购买方在认证前发现开票有误,可以要求销售方进行补开。如果认证后发现开票有误,可以要求销售方进行更正,或者申请退换发票。
3. 销售方在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在发票上注明“补开发票”字样,并在发票号码上增加一位数字。
4. 补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与原开具的发票相符,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名称、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销售方名称、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税额等内容。
5. 补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在纳税申报时进行申报和纳税。
需要注意的是,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同时,补开的发票不能超过开票月份和下一个纳税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