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或其他纳税义务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行为不服时,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的一种行政救济程序。税务行政复议管辖是指哪个级别的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或其他纳税义务人的复议申请进行审理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行政复议管辖原则上应当由上一级税务机关对下一级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行为进行复议。如果上一级税务机关不存在或者其税务行政行为不服,则可以向同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同时,税务行政复议管辖还可以由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行为进行复议。
需要注意的是,税务行政复议管辖不包括对税务机关采取的税务强制措施的复议,如查封、扣押、冻结等。对这些税务强制措施的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