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以下会计档案应当永久保管:
1. 企业设立的会计档案原始凭证和会计账簿;
2. 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表和财务会计决算表;
3. 企业的财产清单、财产变动清单、固定资产清单、存货清单、应收账款清单、应付账款清单、工资清单等;
4. 企业的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附表、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书以及其他有关审计工作的档案材料;
5. 企业的税务报表、税务清单、纳税申报表、税务登记证、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税务机关的书面意见、税务机关的批准文件等;
6. 企业的财产保险单、保险理赔单、保险索赔单等;
7. 企业的合同、协议、决议、会议记录、公告、通知、报告、备忘录、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
8. 企业的法律文书、仲裁文书、裁定书、判决书、调解书、执行书、协议书、和解书等;
9. 企业的知识产权登记证书、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著作权证书等;
10. 企业的其他重要档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