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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财政局发布了关于2019年会计人员网上继续教育学习的通知,其中包括学习对象、报名缴费、学分要求、 学习时间、学习要求、注册登记以及其他事项,以下为详情:
咸阳市财政局关于2019年全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高新区财政分局,市级各单位: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会计人员知识更新,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和《陕西省财政厅关于2019年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办会〔2019〕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2019年全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咸阳市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和形式
(一)2019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由省人社厅统一确定,共计2个科目,分别为《弘扬爱国奋斗精神、建功立业新时代》和《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公需课学习分为面授和网络两种形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在人社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基地参加面授学习;也可登录省人社厅“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平台”(网址:)参加网络学习,网络学习、面授学习均须学完两个科目。
专业科目由省财政厅统一确定,具体见《2019年陕西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明细表》(以下简称《科目明细表》见附件)。2019年度专业科目学习形式按原规定执行。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2019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总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在《科目明细表》中自行选择学习科目,所选科目学分合计不少于60学分。如完成省人社厅规定的公需科目学习,视同取得30学分。
(三)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1. 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
2. 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3. 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4. 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5. 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6. 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衔接
(一)补学2018以前年度(含2018年)继续教育的,应在每年的《科目明细表》中选择补学年度之前(含)发布的学习科目(如补学2017年度继续教育,应选择2017年以前发布的科目),科目学分按照原学分标准计算,即年度总学分不少于当年规定的学分。已经学习过并完成学分登记的科目,不重复计算学分。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在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认定记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在开始继续教育前,应先登陆“陕西会计”网完成信用信息采集。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要求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努力提高会计专业胜任能力。各单位应当鼓励、支持、监督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扎实做好本辖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联系电话:029-33218344 029-33168109
咸阳市财政局
2019年8月6日
2019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科目明细表 | ||||
序号 | 行业 类型 | 继续教育科目 | 学分 | 备注 |
1 | 企业 | 《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 20 | |
2 |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 30 | ||
3 |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 20 | ||
4 | 《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202、203、204号—零基预算、弹性预算、作业预算》 | 30 | ||
5 | 《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404、405号—内部转移定价、多维度盈利能力分析》 | 20 | ||
6 | 《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503、504号—情景分析、约束资源优化》 | 20 | ||
7 | 《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604号—绩效棱柱模型》 | 20 | ||
8 | 《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700、701、702号—风险管理、风险矩阵、风险清单》 | 30 | ||
9 | 《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 | 20 | ||
10 | 《合伙企业法》 | 20 | ||
11 | 《税收征收管理法》 | 20 | ||
12 | 《担保法》 | 20 | ||
13 | 《物权法》 | 20 | ||
14 | 《证券法》 | 20 | ||
15 | 《最新个人所得税政策》(2018年) | 20 | ||
16 | 《最新增值税政策》(2018年) | 30 | ||
17 | 《最新企业所得税政策》(2018年) | 30 | ||
18 | 行政事业 |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 | 20 | |
19 | 《政府会计准则第7、8、9号—会计调整、负债、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 | 30 | ||
20 | 《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803号—行政事业单位》 | 20 |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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