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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2013年初级职称考试合格证领取6月4日起

来源: 深圳市考试院 编辑: 2014/06/04 19:37:58 字体:

  广东深圳2013年初级职称考试合格证领取时间:2014年6月4日至24日(周六、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未能按期领取合格证书的考生,请于每周二、三(法定节假日除外)到深圳市考试院补领。地点:深圳市考试院报名大厅审核发证窗口;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100号深纺大厦C座东二楼。

关于发放2013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通知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深圳考生:

  2013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定于近期发放,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在深圳市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2013年度全部科目在有效期内考试合格,且合格证书和考生信息表已下发至我院并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

  合格证书和考生信息表未下发至我院的27名考生(详见附件2)暂不能发放,具体领取时间请等候本院电话通知。

  二、集中发放时间

  2014年6月4日至24日(周六、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未能按期领取合格证书的考生,请于每周二、三(法定节假日除外)到深圳市考试院补领。

  三、发放地点及地址

  地点:深圳市考试院报名大厅审核发证窗口;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100号深纺大厦C座东二楼。

  四、提交资料及要求

  (一)考生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领取合格证书和考生信息表。

  (二)因故不能本人领取,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须凭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手写委托书(委托书需列明委托人、代领人姓名、身份证号及委托事项)原件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代领委托人的合格证书和考生信息表。

  (三)深圳市考试院将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12号)和2013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详见附件1),将对合格考生的考试资格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发放合格证书和考生信息表,复审不合格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注意事项

  (一)合格证书和考生信息表领取后,请妥善保管,切勿损坏、遗失,如损坏、遗失后果自负。

  (二)如有疑问,请拨打0755-83777159联系考试院工作人员。

  附件:1.2013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2.201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及考生信息表未下发人员名单

  深圳市考试院
 2014年6月4日

  附件1:

  201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 初、中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按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财会[2000]11号)及有关文件规定,具体报名条件如下:

  (一)基本条件。

  1. 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 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 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 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深圳市及各区财政部门颁发的进行了2010-2011年后续教育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

  (二)报考初级会计资格者除具备第(一)点所列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的学历。

  (三)报考中级会计资格者除具备第(一)点所列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 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 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 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 取得博士学位。

  (四)按照广东省会计考办规定,1988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人员如需报名中级资格考试要严格审核。请此类考生于工作日携带有关证件到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办事大厅(福田区景田东路75号福田图书馆大厦二楼)6号窗口进行现场审查报名。

  (五)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第1点所列的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六)对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按照财政部、人事部《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办会〔2004〕25号)和《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的有关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资格考试。

  (七) 以上报名资格所要求的专业工龄和资格年限,计算到2013年12月31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二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严重违纪行为。

  附件2:2013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及考生信息表未下发人员名单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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