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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
在我国,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但适用的范围不同
1、仲裁与民事诉讼
(1)都是适用于横向关系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
(2)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解决争议
(3)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这在法律上称为或裁或审原则。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1)都是对纵向关系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
(2)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采取
(3)都由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方提出申请
二、仲裁
(一)仲裁的特征
1、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
3、仲裁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1、适用于: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不适用
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三)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合法合理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四)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
1、仲裁委员会性质:民间性组织
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实行地域管辖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不实行级别管辖
2、仲裁委员会组成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五)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概念和形式
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的仲裁协议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确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3)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审理后,另一方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审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六)仲裁裁决
1、《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2、仲裁庭组成: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仲裁中的回避制度
4、仲裁应当开庭,但不公开进行
(1)所谓开庭审理,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方式
(2)所谓不公开进行,是指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不对社会公开,不允许社会公开,不允许群众旁听,也不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
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5、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1)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2)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3)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6、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法院应当执行。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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