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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无效票据」多选题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票据的有( )。
A、出票时未记载收款人的支票
B、中文大写金额与阿拉伯数码不一致的本票
C、企业自行印制并签发的商业汇票
D、出票后更改收款人名称的银行汇票
选项A,支票的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记载不会导致票据无效;选项B,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使用小写填写的,票据无效;选项C,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选项D,票据的“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知识点扩充】
《票据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 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 确定的金额;
(四)、 付款人名称;
(五)、 出票日期;
(六)、 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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