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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扣除项目」单选题
某居民企业,2018年计入成本、费用的实发工资总额为300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5万元,支出职工福利费45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5万元,该企业2018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和三项经费合计是( )。
A.310万元
B.349.84万元
C.365万元
D.362万元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300×2%=6(万元),实际发生5万元,可以据实扣除; 福利费扣除限额=300×14%=42(万元),实际发生45万元,准予扣除42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300×8%=24(万元),实际发生15万元,可以据实扣除; 税前准予扣除的工资和三项经费合计=300+42+5+15=362(万元)。
【知识点扩充】
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提示】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在应纳税所得额中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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