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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会计工作交接」单选题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时,负责监交的人员应当是( )。
A、其他会计人员
B、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C、单位负责人
D、主管单位有关人员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知识点扩充】
会计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时,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适用范围
1.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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