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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2014年度的利润总额为900万元,其中包括本年收到的国库券利息收入10万元;税法规定当期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300万元,企业当期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41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该企业2014年应交的所得税为( )万元。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减项目+纳税调整项目=900-10+(410-300)=1 000(万元);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1 000×25%=2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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