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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和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1日,甲公司为降低采购成本,向乙公司一次购进了三套不同型号且有不同生产能力的设备X、Y和Z,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88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14 400元,另支付包装费20 000元,增值税税额1 200元,全部款项以银行存款转账支付。X设备在安装过程中领用生产用原材料账面成本为20 000元,支付安装费30 000元。假定设备X、Y和Z分别满足固定资产的定义及其确认条件,公允价值分别为300 000元、250 000元、450 000元。不考虑其他因素,2019年6月1日甲公司购入X设备的入账价值为( )元。
A.320 000
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总成本=880 000+20 000=900 000(元); 确定X设备应分配的固定资产价值比例=300 000÷(300 000+250 000+450 000)×100%=30%; X设备的成本=900 000×30%+20 000+30 000=320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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