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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日,甲公司因资金短缺而将乙公司于2018年4月1日开具并承兑的一张付款期限为3个月的纸质商业承兑汇票向丙开户银行进行贴现。丙银行于2018年5月15日因资金融通需要,而将该张票据转贴现给丁商业银行,并指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的戊金融机构做保证增信行。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票据到期后经乙公司付款确认进行交易,则可能对丁银行进行偿付的有( )。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银行
D.戊金融机构
票据保证增信后且经承兑人付款确认的,应当由承兑人(选项B)付款;若承兑人未付款,应当由保证增信行(选项D)先行偿付;保证增信行未偿付的,应当由贴现人(选项C)先行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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