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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级职称知识点《经济法基础》:国内信用证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3/10 15:58:08 字体: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初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

  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购销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

  (提示:不适用于个人业务)

  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解析:

  (1)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即开证银行、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同意,开证银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的信用证;

  (2)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4.基本程序中关注的要点:

  (1)开证行在决定受理该项业务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2)信用证有效期: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 ,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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