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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级职称知识点《经济法基础》:委托收款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3/10 15:59:17 字体: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初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1、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2、办理委托收款的程序

  (1)付款人应当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同意付款。

  (2)根据委托收款的有关规定,银行在办理划款时,发现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通知书。

  【例题】甲公司委托乙银行向丙企业收取款项,丙企业开户银行在债务证明到期日办理划款时,发现丙企业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可以采取的行为是( )。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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