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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公司的财务报表可以准确地反映公司的利润,会计人员必须适时确认收入。 FASB和IASB多年以来,一直共同致力尝试将收入确认准则趋同。
一、确认收入的规则(基于权责发生制)
1.创造收入的业务活动必须在实质上已经完成时才能确认收入。
2.所有权风险必须有效地转移给购买者。
3.收入必须能够以很高的准确性进行度量或估计。
4.通常情况下,收入的确认必须带来现金、应收账款或其他资产的增加,或者带来负债的下降。
5.企业的交易必须是与外部独立实体进行的交易;企业向附属公司或子公司进行的销售不能称为销售。
二、FASB的收入确认原则
FASB的收入确认原则,要求收入只有在已实现、或可实现和已赚取的情况下确认。
1.收入的一些常见来源,及收入确认的时点
(1)销售产品——销售日或向客户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2)劳务或收费——按照提供劳务后或账单寄出时确认收入。
(3)允许他人使用某项资产而收取的利息、租金、允许权使用费——随着时间的推移或资产的耗用确认收入。
(4)非存货资产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在资产销售日确认收入。
2.销售时确认收入存在的三个问题
(1)附售后回购协议的销售。不应该确认销售。
(2)存在销售退回权的销售。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公司应该用销售收入减去预计的销售退回:
·销售价格固定或可确定。
·买方付款给卖方的责任不是以产品的转售来衡量的。
·产品的偷盗、损失或产品毁损不会改变买方对卖方的责任。
·买方和卖方在经济实质上相互独立。
·买方没有在未来帮助卖方重新销售产品的明显责任。
·退回数量能够合理估计。
(3)存货加载(或渠道铺货)。是指与分销商签订协议,让分销商超出市场需求地大量买入存货,以提高公司销售额(或利润)。这实质上是提前确认明年或下一年的收入,除非这种情况永远持续下去。不鼓励公司采用这种粉饰财务报表的做法。
3.发货后确认收入
当销售价格的收回不确定时,三种方法确认收入:分期付款销售法、成本回收法和预收定金法。
(1)分期付款销售法。指随着现金收回确认收入,而不是在销售时确认收入。
适用条件:当可收回价值无法合理估计时,通常采用这一种方法(比如家具、大型贵重商品、土地开发等)。
为了保护卖方利益,这些协议通常有保护性条款,比如在完全付清后才能转移资产所有权。
分期付款销售法在销售期间确认收入和销售成本,但在现金收回时才确认毛利润。
毛利根据每年收回的分期付款来计算。应确认的利润等于当年收回的现金乘以毛利率。
未确认的毛利递延到以后年度。递延毛利通常作为未实现收入反映在负债中。
(2)成本回收法。只有当收到现金大于销货成本时才确认收入。因此,现金的收回意味着利润的确认。
适用条件:只有当回收能力无法确定时,才使用这种方法。
(3)预收定金法。
这种方法不是真正的收入确认方法,而是在商品或财产已支付预付款,但卖方尚未转移该商品或财产有关的程序。
在销售完成之前不能确认任何收入。
当销售完成时,再使用合适的销售收入确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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